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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通知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通知



      通知內容如下:

        一、根據1995年《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guī)定》(國務

      院第189號令)第四條的規(guī)定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

      ″)2001年2月19日發(fā)布的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的決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按

      照本通知從事B股投資。

        二、境內居民個人從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許使用在2001年2

      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經存入境內商業(yè)銀行的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

      ,不得使用外幣現鈔和其它外匯資金;境內居民個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經存入境

      內商業(yè)銀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轉存的,可以作為從事B股交易的資金。

      2001年6月1日后,允許境內居民個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內商業(yè)銀行的現

      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以及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許使用

      外幣現鈔。

        三、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經營B股業(yè)務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yè)務的

      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憑中國證監(jiān)會核發(fā)的從事B股業(yè)務資格證書和國家外

      匯管理局核發(fā)的經營外匯業(yè)務許可證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經批準經營外匯存款

      、匯款業(yè)務的境內商業(yè)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上述公司的分支

      機構可以憑加蓋分支機構印章的總公司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許可證復印件辦理開戶

      手續(xù)。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在

      一個境內商業(yè)銀行只能開立一個B股保證金帳戶,不得在同一境內商業(yè)銀行開立一

      個以上的B股保證金帳戶。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開戶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名

      稱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備案,并通過所

      在地新聞媒體對外公布其開戶情況。

        四、境內居民個人開立B股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現匯存款和外幣

      現鈔存款劃入證券經營機構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證金帳戶,暫時不允許跨行或異

      地劃轉外匯資金。境內商業(yè)銀行應當向境內居民個人出具進帳憑證,并向證券經

      營機構出具對帳單。

       。ǘ⿷{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帳憑證到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資金帳戶

      ,開立B股資金帳戶的最低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

       。ㄈ⿷{B股資金帳戶開戶證明到該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股票帳戶。

        五、境內商業(yè)銀行在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外匯劃轉手續(xù)時,必須嚴格按照本

      通知的規(guī)定審核存款日期和劃轉資金;2001年6月1日前,從境內居民個人定期存

      款帳戶劃轉資金時,帳戶存款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從境內居民個人活期

      存款帳戶劃轉資金時,劃轉資金金額不得超過2001年2月19日前的帳戶存款余額;

      在辦理外匯劃轉時,應當將劃出資金幣種轉為與證券經營機構B股保證金帳戶相同

      的幣種。

        六、境內居民個人的B股資金帳戶的收入范圍為從現匯存款帳戶或外幣現鈔存

      款帳戶劃入的外匯以及從事B股交易所獲得的外匯,支出范圍為從事B股交易需支

      付的外匯以及劃回境內商業(yè)銀行存儲,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內居民個人從B股

      資金帳戶劃回境內商業(yè)銀行存儲的從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匯,按照《境內居民個人

      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現鈔管理的規(guī)定以及其它現鈔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境

      內居民個人不得從B股資金帳戶提取外幣現鈔。

        七、非居民的B股資金帳戶的收入范圍為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境內商業(yè)銀

      行的合法現匯存款以及從事B股交易所獲得的外匯,支出范圍為匯出境外、存入其

      在境內開立的合法外匯帳戶以及從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匯。非居民不得從B股資

      金帳戶提取外幣現鈔。

        八、境內居民個人與非居民之間不得進行B股協(xié)議轉讓。境內居民個人所購B

      股不得向境外轉托管。

        九、所有為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的境內商業(yè)銀行,均可以辦理B

      股交易項下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總分支機構

      之間外匯資金的收付業(yè)務。

        十、證券經營機構、境內商業(yè)銀行、境內居民個人、非居民應當嚴格按照本

      通知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和外匯局的其它相關規(guī)定辦理B股交易項下的相關業(yè)務,

      防止逃匯、非法套匯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中國證監(jiān)會或外匯局

      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十一、各地證管辦、外匯局應當加強對B股交易及其涉及的相關業(yè)務的監(jiān)督、

      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會和外匯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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